【以案释法】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1起销售不合格絮用纤维制品案件:纤维制品

(来源: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)

【案情简介】

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,鹤庆县XX母婴用品店销售的絮用纤维制品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条的规定,2025年1月,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、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
【案例意义】

絮用纤维制品是指以天然纤维、化学纤维及其加工成的絮片、垫毡等作为填充物、铺垫物的制品,如棉被、棉褥、枕头、睡袋、垫被、垫褥、毛毯、床罩等床上用品,絮用纤维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于消费者的健康至关重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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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,不得掺杂、掺假,不得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,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。

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,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,责令停止生产、销售,没收违法生产、销售的产品,并处违法生产、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吊销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来源:法规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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